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,9月30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联合发布《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》。《公告》中对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增值税加计抵减有关政策进行了说明。其具体内容如下:
1、2019年十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,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%,抵减应纳税额。
2、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,是指提供生活服务获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越50%的纳税人。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根据《销售服务、无形资产、不动产注解》实行。
2019年9月30近日设立的纳税人,自2018年十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,自2019年十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。
2019年十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,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,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。
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%政策后,当年内不再调整,将来年度是不是适用,依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。
3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根据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%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。根据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,不能计提加计抵减额;已根据15%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,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,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,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。计算公式如下:
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=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×15%
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=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+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-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
4、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情,根据《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》等有关规定实行。